搜索

pp电子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大浦安娜|

【概要描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

pp电子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大浦安娜|

【概要描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

详情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ღ,制定本细则◈ღ。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ღ、第二款所说的生产◈ღ、经营所得◈ღ,是指从事制造业◈ღ、采掘业◈ღ、交通运输业◈ღ、建筑安装业◈ღ、农业◈ღ、林业◈ღ、畜牧业◈ღ、渔业◈ღ、水利业◈ღ、商业◈ღ、金融业◈ღ、服务业◈ღ、勘探开发作业◈ღ,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ღ、经营所得◈ღ。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ღ、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ღ,是指利润(股息)◈ღ、利息◈ღ、租金◈ღ、转让财产收益◈ღ、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ღ、专有技术◈ღ、商标权◈ღ、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ღ。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ღ、场所◈ღ,从事生产◈ღ、经营的外国公司◈ღ、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ღ,在本细则中◈ღ,除特别指明者外◈ღ,统称为企业◈ღ。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ღ、场所◈ღ,是指管理机构◈ღ、营业机构◈ღ、办事机构和工厂◈ღ、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ღ,承包建筑◈ღ、安装◈ღ、装配◈ღ、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ღ。

  营业代理人◈ღ,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ღ,从事经营的公司◈ღ、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ღ,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ღ,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第五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ღ,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ღ。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ღ、场所◈ღ,从事生产◈ღ、经营的所得◈ღ,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ღ、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ღ、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ღ、利息◈ღ、租金◈ღ、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ღ。

  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ღ,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ღ、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ღ,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ღ。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ღ。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ღ,可以提出申请◈ღ,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ღ,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ღ,或者由于合并◈ღ、关闭等原因◈ღ,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ღ,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ღ。

  第九条 税法第八条第三款◈ღ、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和本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说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ღ,是指财政部◈ღ、国家税务局◈ღ。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ღ,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ღ,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ღ、安装◈ღ、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ღ,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ღ、制造大型机械设备◈ღ、船舶等◈ღ,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ღ。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ღ,合作者分得产品时◈ღ,即为取得收入◈ღ,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大浦安娜◈ღ。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ღ,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ღ,即为取得收入◈ღ,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ღ。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ღ,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ღ。

  第十四条 税法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ღ,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ღ。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ღ,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ღ,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ღ,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ღ,不再重新折合计算◈ღ,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ღ,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ღ,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ღ。

  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ღ、准确的成本◈ღ、费用凭证◈ღ,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 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ღ、准确的收入凭证◈ღ,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ღ,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ღ,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ღ。

  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ღ、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ღ,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ღ。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ღ,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ღ,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ღ,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ღ。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ღ、场所◈ღ,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ღ、场所生产◈ღ、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ღ,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ღ、总额◈ღ、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ღ,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ღ,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ღ,准予列支◈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ღ、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ღ,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ღ,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ღ,准予列支◈ღ。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ღ、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ღ、开发pp电子游戏◈ღ,◈ღ,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ღ,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ღ。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ღ,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ღ、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ღ,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ღ,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ღ,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ღ,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ღ,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ღ,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ღ、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ღ,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ღ,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ღ,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ღ,准予列支◈ღ。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贷◈ღ、租赁等业务 的企业◈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ღ,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ღ,或者年末应收帐款◈ღ、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pp电子官网◈ღ,◈ღ,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ღ,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ღ。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ღ,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ღ,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ღ,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ღ,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ღ,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pp电子游戏◈ღ,◈ღ。

  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ღ、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ღ、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ღ、利息◈ღ、租金◈ღ、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ღ,可以作为费用扣除◈ღ。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十八条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ღ,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ღ。

  第三十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ღ,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ღ、建筑物◈ღ、机器◈ღ、机械◈ღ、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ღ、经营有关的设备◈ღ、器具◈ღ、工具等◈ღ。不属于生产◈ღ、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ღ,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ღ,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ღ。

  购进的固定资产◈ღ,以进价加运费◈ღ、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ღ。自制◈ღ、自建的固定资产大浦安娜◈ღ,以制造◈ღ、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ღ。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ღ,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ღ。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ღ,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ღ,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ღ,停止计算折旧◈ღ。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ღ,在开发阶段的投资◈ღ,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ღ,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ღ,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ღ,应当估计残值◈ღ,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ღ。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ღ,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ღ,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ღ,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ღ,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ღ,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ღ。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ღ、轮船以外的运 输工具以及与生产◈ღ、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ღ、工具◈ღ、家具等◈ღ,为五年◈ღ。

  第三十六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ღ,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ღ,可以综合计算折旧◈ღ,不留残值◈ღ,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pp电子平台◈ღ。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说的房屋◈ღ、建筑物◈ღ,是指供生产◈ღ、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ღ、福利服务的房屋◈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ღ,范围如下:

  建筑物◈ღ,包括塔◈ღ、池◈ღ、槽◈ღ、井◈ღ、架◈ღ、棚(不包括临时工棚pp电子平台◈ღ、车棚等简易设施)◈ღ、场◈ღ、路◈ღ、桥◈ღ、平台◈ღ、码头◈ღ、船坞◈ღ、涵洞◈ღ、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精密制造◈ღ,◈ღ、烟囱◈ღ、围墙等;房屋◈ღ、建筑物的附属设施◈ღ,是指同房屋◈ღ、建筑物不可分割的◈ღ、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ღ,包括房屋◈ღ、建筑物内的通气◈ღ、通水◈ღ、通油管道◈ღ,通讯◈ღ、输电线路◈ღ,电梯◈ღ,卫生设备等◈ღ。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说的火车◈ღ、轮船◈ღ、机器◈ღ、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ღ,范围如下:

  机器◈ღ、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ღ,包括各种机器◈ღ、机械◈ღ、机组◈ღ、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ღ,各种动力◈ღ、输送◈ღ、传导设备等◈ღ。

  电子设备◈ღ,是指由集成电路◈ღ、晶体管◈ღ、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ღ,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ღ,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ღ、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火车◈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ღ,包括飞机◈ღ、汽车◈ღ、电车◈ღ、拖拉机◈ღ、摩托车(艇)◈ღ、机帆船◈ღ、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ღ。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ღ,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ღ,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ღ,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ღ。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ღ,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ღ。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ღ,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ღ,可以提出证明凭据◈ღ,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ღ,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ღ。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ღ,因扩充◈ღ、更换◈ღ、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ღ,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ღ,其中◈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ღ,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ღ,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ღ。

  第四十四条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ღ,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ღ,列为当年度的损益◈ღ。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专利权◈ღ、专有技术◈ღ、商标权◈ღ、著作权◈ღ、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ღ,应当以原价为准◈ღ。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ღ,在协议◈ღ、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ღ,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ღ,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ღ,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ღ。

  第四十八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ღ,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ღ。

  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ღ,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ღ,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ღ,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ღ,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pp电子平台◈ღ,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ღ,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ღ,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pp电子官方网站◈ღ!◈ღ。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pp电子平台◈ღ,应当从开始生产◈ღ、经营月份的次月起◈ღ,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ღ。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pp电子平台◈ღ,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ღ、经营(包括试生产◈ღ、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ღ。

  第五十一条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ღ,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ღ,可以在先进先出◈ღ、移动平均◈ღ、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ღ,由企业选用一种◈ღ。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ღ,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ღ,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 第四章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第五十二条 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ღ,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ღ、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三条 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ღ,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ღ,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ღ。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ღ,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ღ,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ღ,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ღ,或者 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ღ,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ღ。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ღ,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ღ,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ღ。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ღ、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ღ,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ღ、支付使用费的◈ღ,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ღ。

  第五十九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利润◈ღ、利息◈ღ、租金◈ღ、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ღ,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ღ。

  提供专利权◈ღ、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ღ,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ღ、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ღ,以及其他有关费用◈ღ。

  第六十条 税法第十九条所说的利润◈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ღ、股权◈ღ、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ღ。

  第六十一条 税法第十九条所说的其他所得◈ღ,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ღ、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ღ。

  前款所说的收益◈ღ,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ღ。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ღ,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ღ。

  第六十二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支付的款额◈ღ,是指现金支付◈ღ、汇拨支付◈ღ、转帐支付的金额◈ღ,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ღ。

  第六十三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ღ。

  第六十四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说的国际金融组织◈ღ,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ღ、世界银行◈ღ、亚洲开发银行大浦安娜◈ღ、国际开发协会◈ღ、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ღ。

  第六十五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ღ、第(三)项所说的中国国家银行◈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ღ、中国工商银行◈ღ、中国农业银行◈ღ、中国银行◈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ღ、交通银行◈ღ、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ღ。

  (二)为科学院◈ღ、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ღ、科学实验◈ღ,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ღ。

  第六十七条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ღ、安装◈ღ、装配◈ღ、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ღ、管理◈ღ、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ღ,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ღ。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ღ,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的◈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ღ。

  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经济特区◈ღ,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ღ、珠海◈ღ、汕头◈ღ、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所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ღ。

  第七十条 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沿海经济开放区◈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ღ、县大浦安娜◈ღ、区◈ღ。

  第七十一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ღ,仅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ღ、经营取得的所得◈ღ。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ღ,仅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ღ、经营取得的所得◈ღ。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ღ、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ღ,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ღ、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ღ、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ღ,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ღ、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ღ。

  (四)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ღ,以及从事机场◈ღ、港口◈ღ、铁路◈ღ、公路◈ღ、电站等能源◈ღ、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ღ。

  (五)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ღ,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ღ。

  (六)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应当在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ღ。

  第七十四条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ღ、经营(包括试生产◈ღ、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ღ、经营之日止的期间◈ღ。

  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ღ、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ღ,不得享受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ღ。

  第七十五条 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ღ,是指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下列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ღ,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ღ,经企业申请◈ღ,所在地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ღ,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ღ,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pp电子平台◈ღ。

  (二)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ღ、港口◈ღ、码头◈ღ、铁路◈ღ、公路◈ღ、电站◈ღ、煤矿◈ღ、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ღ,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ღ,经企业申请◈ღ,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ღ,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ღ,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ღ。

  (三)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ღ、港口◈ღ、铁路◈ღ、公路◈ღ、电站等能源◈ღ、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ღ,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ღ,经企业申请◈ღ,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ღ,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ღ,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ღ。

  (四)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ღ,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ღ,经企业申请◈ღ,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ღ,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ღ,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ღ。

  (五)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ღ、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ღ,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ღ,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ღ,经企业申请◈ღ,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ღ,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ღ,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ღ。

  (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ღ,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ღ,经企业申请◈ღ,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ღ,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ღ。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ღ,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ღ。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ღ,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ღ。

  (七)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ღ, 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pp电子官方网站◈ღ,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ღ。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ღ,符合上述条件的◈ღ,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ღ。

  (八)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ღ,依照税法规定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ღ。

  (九)在国务院已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规定中有关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ღ。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第(六)项◈ღ、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申请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时◈ღ,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ღ,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ღ。

  第七十六条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ღ,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ღ,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ღ。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ღ,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ღ,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ღ。

  第七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ღ,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ღ,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ღ。

  第七十八条 从事开采石油◈ღ、天然气◈ღ、稀有金属pp电子·(中国)官方网站◈ღ。◈ღ、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ღ,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ღ,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ღ。

  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ღ,已经得到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ღ,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ღ,应当补缴已免征◈ღ、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ღ。

  第八十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ღ,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ღ。

  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ღ,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ღ,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ღ。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ღ,持载明其投资金额大浦安娜◈ღ、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ღ,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ღ。

  第八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ღ,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ღ、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ღ,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ღ,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ღ,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ღ。

  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ღ,除依照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ღ、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外◈ღ,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ღ、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ღ。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ღ、扩建的 企业◈ღ,自开始生产◈ღ、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ღ,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ღ,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ღ。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第八十三条 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ღ,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ღ。

  第八十四条 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ღ,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ღ、费用以及损失◈ღ,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ღ。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ღ,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ღ,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ღ、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ღ、境外所得总额◈ღ。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ღ,低于依照本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ღ,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ღ,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ღ,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ღ,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ღ,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ღ。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ღ,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ღ,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ღ,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ღ。

  第八十七条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ღ,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ღ。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ღ,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ღ,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ღ、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ღ。

  第八十八条 企业遇有迁移◈ღ、改组◈ღ、合并◈ღ、分立◈ღ、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ღ、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ღ,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ღ,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ღ。

  第八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ღ,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ღ。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十条 外国企业依照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ღ,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ღ,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ღ,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ღ,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 构设在同一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ღ,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ღ,由国家税务局批准◈ღ。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ღ,遇有营业机构增设◈ღ、合并◈ღ、迁移◈ღ、停业◈ღ、关闭等情况时◈ღ,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pp电子平台◈ღ。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ღ,依照前款规定办理◈ღ。

  第九十一条 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ღ,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ღ,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ღ,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ღ。前款所说的各营业机构◈ღ,有盈有亏◈ღ,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ღ,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ღ。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ღ,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ღ,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ღ,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ღ。

  第九十二条 虽有本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ღ,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ღ,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pp电子平台◈ღ,按照营业收入比例◈ღ、成本和费用比例◈ღ、资产比例◈ღ、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ღ,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ღ。

  第九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ღ,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ღ,比照本细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办理◈ღ。

  第九十四条 企业根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ღ,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ღ,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ღ。

  第九十五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ღ,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ღ,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ღ。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ღ,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ღ。

  企业遇特殊原因◈ღ,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ღ,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ღ,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可以适当延长◈ღ。

  第九十六条 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ღ,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ღ。

  第九十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ღ、分立◈ღ、终止时◈ღ,应当在停止生产◈ღ、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ღ,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ღ,多退少补◈ღ。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ღ,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ღ,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ღ,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ღ,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ღ,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ღ。

  第九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ღ,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ღ,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ღ。

  第一百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ღ,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ღ、帐簿◈ღ。企业的会计凭证◈ღ、帐簿和报表◈ღ,应当使 用中国文字填写◈ღ,也可以使用中◈ღ、外两种文字填写◈ღ。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ღ,其由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ღ,视同会计帐簿;凡未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ღ。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的发票和收款凭证◈ღ,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ღ,方可印制◈ღ、使用◈ღ。企业的发票和收款凭证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办法◈ღ,由国家税务局制定◈ღ。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缴纳税款期限和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ღ,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ღ。

  第一百零四条 对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本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ღ,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其扣缴税额的一定比例付给扣缴手续费◈ღ,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ღ。

  第一百零五条 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ღ,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的◈ღ,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ღ,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八十七条◈ღ、第九十条第二款◈ღ、第九十五条◈ღ、第九十六条◈ღ、第九十七条◈ღ、第九十九条◈ღ、第一百条◈ღ、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ღ,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七条 税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偷税◈ღ,是指纳税义务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ღ,涂改◈ღ、伪造◈ღ、销毁票据◈ღ、记帐凭证或者帐簿◈ღ,虚列◈ღ、多报成本◈ღ、费用◈ღ,隐瞒◈ღ、少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额◈ღ,逃避纳税或者骗回已纳税款等违法行为◈ღ。

  第一百零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处罚时◈ღ,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ღ。

  第一百零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和当事人都有权举报◈ღ。税务机关应当为举报者保密◈ღ,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ღ。

  第一百一十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大浦安娜◈ღ,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ღ,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ღ,可以在批准的经营期内按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未约定经营期的◈ღ,可以在税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ღ,按照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ღ。但在上述期间◈ღ,发生年度的税收负担高于税法规定的◈ღ,应当自该纳税年度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 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凡是依照税法施行前的法律◈ღ、行政法规享有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ღ,可以继续执行◈ღ,直至免征◈ღ、减征期满为止◈ღ。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尚未获利或者获利未满五年的◈ღ,可以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ღ,给予相应期限的免征◈ღ、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 税法公布后◈ღ、施行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ღ,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ღ、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日起施行◈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同时废止◈ღ。

天津pp电子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PP电子|APP下载官方网站:http://www.lanxi100.com

这是描述信息

    扫描进入手机网站

这是描述信息

  扫描进入微信公众号

在线留言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
验证码

版权所有: 天津pp电子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